学术会议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交流 > 学术会议 > 正文

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日期:2007-11-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计划与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规定,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为了规范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院学术研究的评议、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学院发展中相关的重大学术研究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评定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

第三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是加快学科建设的重要环节。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教学创作、科研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并起到一种监督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在编人员中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学术带头人及在职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人选,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5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一人,担任以上职务的人选由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科研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随着学院每三年一轮的人事聘任周期进行换届和调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增补新的人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院长的工作安排和学院相关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学术事宜。会议由主任主持,如果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主持,也可授权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每学期例会不少于2次。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院内专家参加,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四章 职 能

第十条 研讨全院教学、创作与科研的发展规划,为学院的整体发展提供宏观的学术指导和方法策略。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学科设置、专业建设、教学及课程改革、新办专业等重大学科专业问题;研讨全院师资建构与专业结构,参与学院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学术评议、咨询、审查或人员选拔工作;定期对全院教学、创作与科研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的研讨与论证。

第十二条 组织和指导院内重大学术活动,推动与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协调和促进各专业的学术活动与建设。

第十三条 对学院各学科专业的教学、创作、研究等课题立项及成果进行评估督察。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计划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议引进专业骨干人才的专业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评估校内科研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议、评定院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咨询其它相关学术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委员会决议必须建立在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的基础上方为有效,且获得的赞同票应达到与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委员会决议的形成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文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在必要时以校园网形式予以公布并下达,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将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学校将通过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三名以上委员签字支持。针对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在载有委员会决议的材料送出之前的有效时间内提出;非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原议决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学校的整体学术利益为基本立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其开展的学术讨论、评价、咨询或决策工作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标,在此前提下,推动学校整体学术事业的优化、繁荣和进步。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以得到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学术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组织原则,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健康的学术批判精神,践行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了解自己所属学科学术发展的动态及专家队伍建设情况,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比较优势和对学术问题的洞察力;有义务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遵守委员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委员会召集人提前请假并获得许可。对于长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本人应主动提请辞去委员职务,也可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院长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2007年1月8日

联系我们:

邮箱:kyc@xafa.edu.cn

电话:(029)88222184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0号

版权:西安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处 © 版权所有陕ICP备 05010976号-1

西美创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