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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美术学院学术研究、美术创作奖励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7-11-29 浏览量:

    根据(2000)西美院字012号文件、即《西安美术学院学术研究、美术创作奖励制度》的奖励范围,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文件本身难以概全的一些特殊问题,除继续执行文件中的原有规定外,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再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人在同一展览中获奖超过两件以上按两件对待,择其中等级最高的两项予以奖励。
二、除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代表国家级外,其它协会主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对待。
三、凡是行业性、部门和地方政府、团体挂中国美协名义举办的展览一律视为行业性和地方性展览。
四、各种类型的国际性展览暂不列入奖励范围,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五、凡全国性行业展中的单项展参照大区级行业展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依此类推。
六、全国工艺、设计类协会、学会组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展览对待。


西安美术学院
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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