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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4-11 浏览量:

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的实施意见

(1998年11月25日)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推动学科建设,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向建国50周年献礼,根据《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决定1999年组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为做好这次评奖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评奖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评奖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研究邓小平理论,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关于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请国内知名学者和科研管理专家,按学科或相关学科组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评审组(下称评审组),负责对经过通讯评审的参评成果进行初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组建包括各评审组组长的综合评审组,负责对各评审组评出的拟获奖成果进行复评。

评奖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其他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受委托的评奖事务。

教育学科、艺术学科、军事学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分别由这三个学科的规划领导小组参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三、关于评奖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1.评奖的范围:

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在“六五”、“七五”“八五”时期立项,并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省部级评奖中获奖的各类项目的最终成果,均可申请评奖。未参加过省部级评奖的各类项目的最终成果,须由两名同行正高职专家书面推荐,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也可申请评奖。

“八五”时期立项的项目,其最终成果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验收结项的方能申请评奖。“六五”、“七五”时期立项的不受此限制。

2.申请评奖的基本条件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研究,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具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材料翔实,文字流畅。

3.申请评奖的成果形式:

公开出版或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工具书、译著等。

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此类成果申请评奖,必须出具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评奖的申请程序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参加评奖由作者申请,填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一式6份申请参评成果及内容提要送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参评成果和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对同意推荐上报的,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办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

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其他委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收到的申请参评成果和申报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对同意推荐上报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登记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登记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印制。

全国社科规划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3.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项目已被撤消的。

4.申请中的其它事项:

同一项目形成多项最终研究成果的,限选其中一项申请;

项目负责人为2人以上的(以立项申请书为准,经批准变更者除外),由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其他负责人申请要得到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同意;

并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分别申请;

项目负责人与最终研究成果署名不一致,由成果第一署名人申请;

项目负责人已经去世,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注明;

多卷本专著、译著、资料汇编须各卷出齐后以整体形式申请;

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申请;

论文集和系列论文只能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论文申请。

五、关于评审程序

1.全国社科规划办收到申请参评成果和申报材料后,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符合规定的参评成果分送参加通讯评审的同行专家。

通讯评审同行专家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条件、标准和其它规定,认真审读参评成果,对每项参评成果写出较详细的评语,并根据《社会科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另发)的有关规定为参评成果确定分值。参加通讯评审的同行专家要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编审、译审的专业技术职称;每项成果由3名以上专家分别进行通讯评审。

2.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通讯评审结果进行技术整理,结合通讯评审专家的评语及其分值将参评成果排列成表,把分值较高的参评成果(奖励名额的二倍)提供各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同时将分值较低的参评成果目录提供评审组参考。

评审组初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初评采取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出建议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

对未进入初评的通讯评审成果,如有评审组成员建议进入初评,并有2名以上评审组成员附议,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同意,可以参加初评。

3.对各学科评审组和三个单列学科评出的建议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由综合评审组进行复评。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经过复评的拟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进行汇总,报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评奖的纪律和异议

1.评奖纪律

评审组评议有本组成员申报的参评成果时,该成果申报人必须退席回避。

评审专家和评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的具体情况;在未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向社会公布之前,不得泄露评选结果。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一经发现有上述不正当行为者,评审专家予以解聘,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申请人取消评奖资格。

2.异议

自拟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对拟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异议投诉。投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全国社科规划办不予受理。对排除异义的拟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报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参评项目,不受异议期限制,此类项目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资金。

七、关于奖励的等级、标准

这次评奖设一等奖20个,二等奖40个,三等奖100个。在各等获奖成果中,专著类和研究报告类成果各占适当比例。

奖励等级的标准:

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的前沿领先地位,对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的先进地位,在探索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上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

获奖成果各等次的奖励金额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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