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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量:

关于组织开展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

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职能处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征集2023年度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要求

资助彰显陕西文化魅力,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可望打造成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2023年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创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围绕党领导下的革命史、建设史中具标志性、代表性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开展选题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聚焦普通群众生产生活,坚持以现实主义精神和浪漫主义情怀关照现实生活,讲好百姓故事的现实题材创作;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的创作;围绕庆祝改革开放45周年、“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1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所创作的重点剧(节)目;围绕乡村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进行选题的创作。

二、资助类型和资助范围

(一)资助类型: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2023年2月27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资助范围: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含小剧场戏曲)、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三、资助额度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

(二)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6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6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40万元。省级艺术创作资助为配套资助,资助总额度不超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50%。

四、资助方式

对已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其中主要包括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主创费用);经首演验收合格,二次拨付资助总额的30%(首演验收中如发现项目规模、项目内容、主创及演出人员等与申报表中有较大变化,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金额重新进行评定);在完成规定的10场低票价剧场演出场次后,经结项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20%资助资金。总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决算的50%。

五、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本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止2023年2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1年2月27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机关法人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报主体应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不能申报;

3.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申报项目的主创人员应以本地区创作人才为主;

5.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三)已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艺术创作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该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不能再次申报相同资助门类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七、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省直部门所属文艺院团、省属企业和高校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已经完成的剧本及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包括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八、申报材料格式

1.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2.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3.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U盘外请粘贴项目名称。

九、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4年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主创与演出人员、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出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

(六)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以及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字样。

(七)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八)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根据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联系人:覃雯  高菲

联系方式:13772421516、13991305021

电子邮箱:421877891@qq.com

 

 

 

科研创作处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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