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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美术作品年展的补充条例

发布日期:2007-11-29 浏览量:

全院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创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年的科研积极性,不断提高创作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体现我院创办一流美院的办学思想,经过对首届我院教师年展的总结,结合西美(2000)院字第033号文件,现补充制定如下条例:

一、 从2005年起每年的12月举办“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美术创作年展”。

二、 参加“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美术创作年展”人员构成为学院全体在职专业教师及进入学院人事代理制度的专业教师。(含双肩挑教师)

三、 “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美术创作年展”专业教师送展作品要求为当年的新作。

四、 “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美术创作年展”设立奖项,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入选作品。获奖作品占入选作品总数的20%,其中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占获奖总数的20%,三等奖占获奖总数的30%,优秀奖占获奖总数的40%。获奖作品由院学术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投票委员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作品的遴选和评奖。(具体内容参照西美(2000)院字第033号文件)

五、 “西安美术学院教师美术创作年展”将出版年展优秀作品集。

六、 科研处负责安排展览事宜,学院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七、 全体专业教师必须认真对待,参加展览。无适当理由不参加展览的专业教师当年的年终考评为不合格。扣除该年度校内津贴的10%。不认真参加年展的专业教师学院领导将点名批评。

八、 本《条例》自2006年开始实行。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200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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