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院字[2017]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 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西安美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科研创作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财经法规与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2、科研创作处组织协调学院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各科研项目的开展与结题(验收),做好绩效考核与结余经费统筹;配合学院财务处、审计处和国资处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核、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3、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同时配合科研创作处做好绩效考核。
4、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照《西安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审计。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因项目确需购置的设备统一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科研项目中若有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统一招标。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国家基金委及有关部委、省、市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以基金、补助或财政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院资助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如果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课题,在合同书中合作单位中注有西安美术学院名称,按纵向课题对待。
2.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院的科研项目经费、艺术创作工程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有间接经费要求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在保证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合同)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而确定,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1)资料/出版/文献/印刷/信息传播费:指在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所需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打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数据库使用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和专业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纵向项目不得支出科研论文润色费和修改费,不得支出个人手机通讯费,横向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创作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画具、工具材料、模特服装租赁与购置费;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创作类项目所需费用。(仅限于艺术创作工程类项目)
(3)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住宿费发票不可开成“住宿服务”)等。调研考察经费的开支应密切围绕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考察时间与地点进行,严禁前往与学术活动要求不符的旅游景区,考察地点确因交通不便,或客观条件限制可根据实际需求自驾前往,在报销时需提供详细的考察起止日期中重要的票据,燃油费等相关交通费用,需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0%的比例执行。调研差旅票据按财务规定如有不完整情况,需进行情况说明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部门公章,按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差旅费报销严格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西安美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横向课题与创作类项目按相关部门规定及实际研究需要审核报销。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举行的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纵向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对应规定执行。
(6)设备购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设备,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纵向项目的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发放对象和发放额度执行。财务处按国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的劳务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对应规定执行。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9)特支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接待等费用,特支费仅限于在横向项目经费中开支,且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
(10)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活动直接相关,但又无法在其他预算项目中列支的经费,包括办公用品费、邮寄费、设备维修费、专家报告费、验收、鉴定及审计费用等。
2.合作外协费(外拨经费)是指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费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列支的须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转拨校外单位的协作经费和代购设备费需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界定,外协合作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进行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处)会同协作单位共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处理。
转拨经费的项目承担人(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创作处提供科研项目批件、科研合作或协作合同等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转拨到与项目承担人(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3.间接费用是指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分为学院资源占用费、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三部分。
科研管理费为科研活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支出;学院资源占用费包括学院为项目实施提供的有关仪器设备及房屋,(不包括经营性用房)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绩效支出是指学院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组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见表1。
4.项目主持人受有关部委邀请进行主题性艺术创作工程的项目,按横向项目对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因艺术创作的特殊性,除创作活动必要的各项费用支出外,可将剩余经费划拨个人帐户,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科研经费拨付
第六条项目下达单位资助的经费按其有关规定拨付;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和委托项目经费汇入学院账户的参照相关规定拨付;学院配套的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学院拨付30%,其余7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划拨;学院资助项目经费,学院首期拨付8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拨给2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院不再拨付余款,并追回前期拨款,留作学院科研经费使用。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时,申请经费与批准经费不符,项目确认立项后经费按照实际比例递减,用于科研经费细则中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成果印刷费、设备购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项目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八条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项目组成员内部不协作的;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恶意拖延的;
5、有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经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科研创作处审核,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同时报项目下达方,经项目下达方审核同意,并经学院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九条凡未按时完成项目,确需延期,按项目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长时间未按原计划开展的项目,在按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处理执行基础上,将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
第十一条凡项目下达方撤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项目,按项目下达方规定终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外拨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严格合同管理,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学院规定如实编制经费预算,经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科研项目实施中确因研究需要,而导致实际支出内容与预算经费不符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可提交预算变更申请,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科研创作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进行处理。研讨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系(处)负责人亲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十六条凡符合学术论著的资助项目,科研创作处审核后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签订三人自审程序,依照学院招标办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开支中,不得列支各项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费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纵向课题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严禁编制虚假合同和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如果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具体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见西美党字[2013]13号《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西美党字[2014]39号《西安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西美党字[2014]40号《西安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西美院字[2016]6号《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6]7号《西安美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7]15号《西安美术学院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西美院字[2016]20号《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办法,以上实施细则及规定也适用于学院配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经费的资助与配套
第十九条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西安美术学院校级人文社会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为鼓励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学院对科研项目根据年度总经费予以一定比例配套。
经费配套额度比例如下: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国家自筹项目,以上项目按批复额度的不大于30%给予配套支持。
2、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上项目按批复额度的不大于20%给予配套支持。
3、省级以下自筹经费项目根据情况另议,按不大于2000元给予配套支持。
4、以上项目均不含:委托项目、横向项目研究中心及研究基地项目。
第八章 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及存档。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科研项目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帐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按规定予以结账。
第二十三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总预算减去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1.因故终止的各类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写出说明,由学院(中心)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批示,重大事项应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项目结题后凡未规定剩余经费结算期限的,必须在一年内结清余款,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一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全额转入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3.科学研究基金可用于项目组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学术交流活动、在校生劳务费,对外雇工交通运输等。
4.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向科研创作处报送当年课题研究进展、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院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应如实提供项目批复的预算、合同(任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图书、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等,均应按相关规定在国资处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以牟取私利。因项目研究需要,租赁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说明,可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2003年9月制定《西安美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2017年5月31日
表1
西安美术学院间接费和管理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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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
间接费用 |
备注 |
科研管理费 |
学院资源 占用费 |
绩效 支出 |
纵向科研经费 |
有间接经费管理要求的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5% |
2% |
3% |
核算基数: 直接经费扣除 设备购置费 |
50万元以上 |
3% |
1% |
2% |
其他纵向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2% |
1% |
1% |
核算基数: 项目经费总额,提取比例国家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50万元以上部分 |
1% |
1% |
1% |
横向科研经费 |
个人来源 |
5% |
/ |
≤30% |
/ |
学院来源 |
15% |